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拒绝交纳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协商解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业主、物业使用人无故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形式督促业主限期交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