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方面的代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障碍;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及物业纠纷;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