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按照有关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未全部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召集相关业主协商,制定维修费用的分摊方案。

未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承担。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