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条已修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