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在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内收支,不得挪用侵占。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