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既有住宅区专业经营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日内组织专业经营单位、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专业经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等进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工作。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业经营单位签订产权移交协议。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代签,并办理移交手续。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