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既有住宅区专业经营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移交,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同意进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日内与专业经营单位进行协商,制定具体移交方案,并及时将业主大会决定、业主表决情况及移交方案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