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移交,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同意进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日内与专业经营单位进行协商,制定具体移交方案,并及时将业主大会决定、业主表决情况及移交方案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