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档案资料进行查验,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物业的承接和查验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承接和查验行为应当接受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