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状况、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名称、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在房屋销售场所公示,并向买受人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