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住宅区整治改造方案,明确整治改造的原则、范围、内容、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建立健全市级统筹、县区组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工作机制,对整治改造工作负责。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