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县(市、区)物业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