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县(市、区)物业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