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的,应当签订代收协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借代收费用之便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