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的,应当签订代收协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借代收费用之便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