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第八条有效市水行政部门编制的全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农牧业及其他产业发展规划等的编制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节水评价。市水行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