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水行政部门编制的全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农牧业及其他产业发展规划等的编制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节水评价。

市水行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