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