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纳入市民文明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