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水行政部门、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