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