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工业企业,原料水的利用率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二)餐饮、宾馆、水上娱乐、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游泳馆、洗车等服务业,未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