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