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