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节约用水专项投入制度,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再生水、雨(雪)水利用设施建设,建设节水型社会。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