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居民生活用水户擅自停止使用已有节约用水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