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用水户,由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