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再生水的开发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鼓励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改造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雨(雪)水收集利用设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