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再生水的开发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再生水管道、水箱、出水口等外部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不得与公共供水管道交叉连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