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防渗漏措施,开展信息化建设,提高农业用水科学管理水平。

农业用水实行配水到户、计量到户。农业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