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业节约用水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水权转让制度,对农业用水初始水权进行确权发证,推动农业用水水权交易。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