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业节约用水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水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并根据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向区(县)水行政部门下达全年农业用水计划,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