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水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并根据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向区(县)水行政部门下达全年农业用水计划,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