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投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农业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纳入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