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业节约用水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投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农业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纳入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