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重点用水户名录。

对重点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和用水情况等实行监控。重点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自动监测设备,保持原始监测纪录,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