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超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