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节约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用水户应当定期对用水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减少水的漏损量。用水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用水户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