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节约用水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日用水量在三十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并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测;当产品结构或者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半年内进行复测;测试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