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节约用水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节约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采用节约用水工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