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节约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采用节约用水工艺。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