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节水方案,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核定用水计划,供水单位不得正式供水。

已经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既有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节约用水设施。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