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节约用水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节水方案,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核定用水计划,供水单位不得正式供水。已经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既有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节约用水设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