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累进加价水费由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具体收取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阶梯式水费和累进加价水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