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可按用水设施的最大设计能力计算用水量。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性质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