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可按用水设施的最大设计能力计算用水量。

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性质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