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因建设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用水计划。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临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用水计量设施、缴纳水费,并指派专人管理临时用水。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