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下达非居民生活用水计划,并按月考核和公布。

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禁止任何用水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确需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到市水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计划,并按照新的用水计划考核用水量。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