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下达非居民生活用水计划,并按月考核和公布。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禁止任何用水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确需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到市水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计划,并按照新的用水计划考核用水量。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