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恐吓他人的;(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进行卖淫嫖娼,或者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等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三)拒绝、阻碍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