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和配合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医学指导和定期随访;

(二)接受负责对其随访的单位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离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三十日以上并需要医疗服务的,离开前告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负责对其随访的单位;

(五)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恐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