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科研机构应当制定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并对执行公务或者技术服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提供防护用品,及时安排可能或者已经发生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人员到职业暴露处置机构接受防护或者救治。
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机构负责职业暴露的现场处置、处置指导、暴露后感染危险性评估咨询、预防性治疗、实验室检测。收集、登记、保存接触暴露源的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进行随访检测。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自治区级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全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处置及调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