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利用各类卫生健康技术服务网络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对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同时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并针对不同人群制作适宜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为各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支持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