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宣传与教育第十三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设专题、专栏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定期免费刊播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情况。交通运输、海关、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口岸、旅游景点等流动人员聚集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