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个人健康责任意识,营造关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良好社会环境。
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高危人群,应当强化艾滋病对人体健康及生命危害等警示性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减少高危行为。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主动接受抗病毒治疗等干预服务的专题教育,遏制艾滋病病毒传播。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