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直接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容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享受岗位补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