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八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积极争取湿地保护项目,采取多种措施,对湿地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