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七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巴里坤盆地湿地范围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保护范围统一设立明显的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