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护湿地的信息、对保护湿地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湿地管理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