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湿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